1、保护范围愈加宽泛
《规定》第三条扩充列举了家庭暴力行为,规定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常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法推行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家庭暴力。
本案中,汪先生对陈女性殴打、恐吓、威胁、骚扰等行为,均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及《规定》中所禁止的家庭暴力行为,给陈女性的身体和精神导致不好的影响,导致陈女性身心不可以处于安宁的状况,存在着肯定现实和以后的危险性,因此应当认定为家庭暴力行为。
2、保护手段愈加多样
《规定》第十条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保护申请每人身安全的其他手段”予以细化为:禁止被申请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邮件等方法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及其有关近亲属;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及其有关近亲属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常常出入场合的肯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及其有关近亲属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增加的保护手段更符合信息年代,侵权方法多元化、复杂化的现实状况,更有益于保护申请人的切身权益。
3、保护目的愈加明确
《规定》进一步突出了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的立法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足可见法律对人格权保护的看重。《规定》无论是将常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行为明确为家庭暴力行为,亦或是将禁止被申请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邮件等方法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及其有关近亲属明确为保护手段,都进一步体现了对公民人格权保护的看重。
本案中,申请人陈女性与被申请人汪先生分居生活,被申请人不只有上门殴打申请人的行为,更对申请人进行威胁、骚扰,导致申请人的精神重压,准时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可有效保护申请每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